勞基法檢核
勞基法檢核會依排班、已核准的加班與請假,自動找出違反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的地方:一例一休、七休一、輪班間隔、每日與每週工時、每月延長工時上限,以及二週/四週/八週變形工時。預設只警示、不擋,排班照樣可以儲存,但畫面會把問題列出來,並留下「誰在看過警示後仍儲存」的紀錄。
進入路徑
- 報告:後台左側
人事出勤 → 薪資與月結 → 勞基法檢核 - 設定:
人事出勤 → 設定 → 出勤規則頁中的「勞基法設定」卡
會在哪裡看到檢核
| 地方 | 什麼時候檢核 | 看到什麼 |
|---|---|---|
| 排班月曆 | 打開頁面、每次儲存前 | 上方「本月勞基法檢核」計數與清單;格子紅框=違法、橘框=提醒;員工名稱旁標出整週/整月型的項目 |
| 排班儲存 | 按「儲存」或「執行批次」時先預覽 | 本次異動新增的項目會跳出視窗,可「仍要儲存」或「返回修改」 |
| 加班審核 | 按「核准」時 | 核准後會超過每月延長工時上限,改跳警示確認,顯示核准前後時數 |
| 月結報表 | 執行月結時 | 新增「勞基法」欄,點開看該員工當月的檢核明細 |
| 勞基法檢核報告 | 選期間與分店 | 全部項目清單,可篩等級與規則、匯出 CSV |
兩種等級
違法 除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外不得發生。例如一週沒有任何休假、連續工作超過 6 天、輪班間隔不足 11 小時、一天工作超過 12 小時、當月延長工時超過 46 小時。
提醒 有條件合法,請確認已依程序辦理。例如休息日出勤(要經員工同意並給加班費)、國定假日排班(要經同意、工資加倍)、排班正常工時超過 8 小時(超出部分屬延長工時)。
檢核規則與法條
| 規則 | 等級 | 系統怎麼判斷 | 法條 |
|---|---|---|---|
| 缺少例假 | 違法 | 一般工時、二週、八週變形:一個七日週期內沒有任何休假日。四週變形:每二週少於 2 天休假 | 勞基法 §36 I、II |
| 休息日出勤 | 提醒 | 一般工時:一個七日週期只排休 1 天 | §36 I、III、§24 II |
| 變形工時週期休息日不足 | 提醒 | 二週少於 4 天、四週少於 8 天、八週少於 16 天休假 | §36 II |
| 連續工作超過 6 日 | 違法 | 連續第 7 個工作日(跨週、跨月都會抓)。四週變形不適用,改看每二週 2 日例假 | §36、施行細則 §22-3 |
| 班距不足 | 違法 | 前一個工作日最晚下班(含加班)到下一個工作日最早上班,少於 11 小時(開啟例外時 8 小時) | §34 II、III |
| 單日總工時超過 12 小時 | 違法 | 排班正常工時+當天已核准加班超過 12 小時 | §32 II、§30-1 |
| 單日正常工時超過上限 | 提醒 | 排班淨工時(扣休息、扣請假)超過 8 小時;二週、四週變形為 10 小時 | §30、§30-1 |
| 每週正常工時超過上限 | 提醒 | 一個七日週期排班淨工時超過 40 小時;二週、八週變形為 48 小時;四週變形不檢查每週 | §30 |
| 變形工時週期總工時超過 | 提醒 | 二週超過 80、四週超過 160、八週超過 320 小時 | §30 II、III、§30-1 |
| 當月延長工時超過上限 | 違法 | 當月已核准加班合計超過 46 小時(設定 54 時為 54) | §32 II |
| 三個月延長工時超過 138 小時 | 違法 | 僅 54 小時制:三個月週期合計超過 138 小時 | §32 II 但書 |
| 國定假日出勤 | 提醒 | 排班落在國定假日或補假日(國定假日適逢例假/休息日、已移到補假日者不算) | §37、§39 |
| 班內休息不足 30 分鐘 | 提醒 | 班別連續超過 4 小時、休息不到 30 分鐘 | §35 |
系統怎麼看「工作日」與「休假日」
延長工時怎麼算進每月上限
勞基法設定
在 出勤規則 頁的「勞基法設定」卡調整,按卡片右下角「儲存勞基法設定」(與頁面底部的「儲存設定」分開存)。只有總部可以修改。
檢核模式
- 只警示(預設):有違規照樣可以儲存排班、核准加班。
- 阻擋:排班「本次異動新增違法項目」時不能儲存;加班核准會超過延長工時上限時不能核准。提醒級項目永遠不擋;原本就存在的違規也不擋,所以修正中的排班存得進去。
變形工時 公司預設一種,並可替個別分店另設(員工依「主要分店」套用)。
| 類型 | 每日正常工時 | 每週 | 週期總量 | 休假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未採變形工時 | 8 | 40 | — | 每 7 日 1 例假+1 休息日 |
| 二週(§30 II) | 10 | 48 | 二週 80 | 每 7 日至少 1 例假;每二週例假+休息日至少 4 日 |
| 四週(§30-1) | 10 | 不限 | 四週 160 | 每二週至少 2 日例假;每四週例假+休息日至少 8 日 |
| 八週(§30 III) | 8 | 48 | 八週 320 | 每 7 日至少 1 例假;每八週例假+休息日至少 16 日 |
變形工時有前提
週期起算日 例假「每七日為一週期,依曆計算」(施行細則 §22-3)。系統從這一天起每 7 天切一週;二週/四週/八週變形工時的週期也從這天起算。預設 2026-01-05(週一),即每週一到週日為一週。
輪班間隔 8 小時例外 預設更換班次至少連續休息 11 小時。勾選後改為 8 小時,僅限勞動部公告的「第 34 條第 2 項但書適用範圍」行業,並經工會/勞資會議同意;僱用 30 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
每月延長工時上限 預設 46 小時。經工會(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)同意可改為 54 小時,此時另檢查每三個月合計 138 小時;「三個月」依勞資約定的起迄、依曆計算,在設定中選起始月份。
勞基法檢核報告
- 選起日、迄日(最多 93 天)與分店;「全部」只會列出你看得到的員工(總部看全部,店長看自己分店的員工)。
- 可再依「等級」「規則」篩選。
- 按右上「匯出 CSV」下載(欄位:員工、員工編號、日期、迄日、等級、規則、說明、法條)。
週、週期、月型的項目會顯示起訖日期(例如「2026-10-05 ~ 2026-10-11」)。
月結報表中的勞基法欄
執行月結時,系統同時檢核該月並把摘要存在每位員工的月結列(只寫草稿列,已確認的月結不會被改)。
- 「—」:這筆月結沒有檢核資料(功能上線前結算的月份,重新執行月結即可產生)
- 「無」:當月沒有檢核項目
- 「違法 N」「提醒 N」:點開看明細(最多 100 筆,完整清單請到勞基法檢核報告)
勞基法檢核不影響薪資金額,只是提醒。
法條來源
- 勞動基準法:全國法規資料庫
-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:全國法規資料庫
- 勞動部「例假、休息日安排」:勞動部全球資訊網
- 勞動部「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」:勞動部全球資訊網
- 「每3個月不超過138小時之每3個月如何計算」:台灣就業通
常見問題
Q1 為什麼檢核說違法,但我們有勞資會議同意
勞資會議能放寬的只有法律明文允許的項目(變形工時、輪班間隔 8 小時、每月 54 小時)。請到「勞基法設定」把對應的選項打開,系統就會改用放寬後的標準檢核。
Q2 檢核是看排班還是看實際打卡
看排班與已核准的加班、請假,不是打卡紀錄。員工實際提早上班、延後下班但沒有開加班單的時數,不在檢核範圍內。
Q3 員工請假一整週,為什麼報「連續工作超過 6 日」
請假日在法律上仍是工作日(不是例假),所以排班排滿就會報。請在排班上把該週的例假、休息日標為「休假」。
Q4 固定上 9 點到 6 點的員工也會被檢查班距嗎
會,但固定班別的班距本來就超過 11 小時,不會被報。只有加班到很晚、隔天又排早班時才會出現。
Q5 切成「阻擋」後,原本就違規的排班還能改嗎
可以。阻擋只看「這次儲存新增的違法項目」,原本就存在的不擋,修正排班不會被卡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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